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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办幼儿园9月1日起取消赞助费

发布日期 :2012-08-23 作者 : 伟才教育-艾木 浏览次数 : 2505

       昨天,北京市发改委、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调整,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有关部门同时要求,新学年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兴趣班、亲子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本次收费规范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每生每月为:一级园为750元,其中市级示范园可在一级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即900元;二级园为600元;三级园为450元;无级类园为250元。住宿费标准每生每月不超过300元。按照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此次收费标准调整,不涉及民办幼儿园。但是,民办幼儿园要统一执行规范后的收费项目。
  通知明确要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实行备案管理。幼儿园要在招生简章发布之日6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收费备案。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可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最高收费标准,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其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进入新学年,北京市无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都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更不能收取书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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