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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公布
发布日期 :2012-05-15 作者 : 浏览次数 : 2256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办法》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如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指出:考试中凡是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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