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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联手整治快递:收寄禁寄物品或被追究刑责
发布日期 :2012-03-21 作者 : 浏览次数 : 1646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日前联合印发《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同加强寄递渠道治安检查。
《规定》要求,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月在全行业通报一次。
《规定》要求,对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一)不法分子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明知交寄物品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仍收寄的;(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四)扰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规定》明确要求,对违规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因未执行验视制度而收寄禁寄物品或明知是禁寄物品仍收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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