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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2-09-19 作者 : 伟才教育-艾木 浏览次数 : 2789
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教育督导条例》,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该条例。
条例指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年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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