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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建筑平面设计

发布日期 :2011-12-13 浏览次数 : 328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平面设计

  托、幼建筑的使用对象是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间构成、建筑组合、造型及细部处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应结合儿童教养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设计,为幼儿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场所。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房间组成及面积确定

    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

  托、幼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应设置下列用房:

   (1)幼儿生活用房。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分乳儿单元(由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托儿单元(由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幼儿活动单元(由活动室、卧室、贮藏室等组成)。

  (2)服务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一般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个制作兼陈列室、传达、值班及职工厕所等房间。

  (3)供应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必不可少的辅助用房。一般由幼儿厨房、主、副食库房、炊事员休息室、卫生间、开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组成。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智力,进一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已倍受重视,幼儿园可设置电教室、计算机室、音乐教室、美工室及图书室等专用房间。

   1.2 主要房间的面积确定

  房间面积大小的确定,一般应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及活动情况、家具及其布置、设备占用面积、交通面积等主要因素决定。此外,还与各个时期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

  (1)建设部、国家教委1987年部颁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规定,幼儿园主要房间面积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2)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在表4-2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定额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见表4-3。

  ·乳儿班主要房间的设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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