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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幼儿园管理细则出台

发布日期 :2017-01-19 浏览次数 : 1856

 2017年1月18日,对于民办幼儿园来说是个大日子!民办幼儿园新政三箭齐发!

 
新政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新政二: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新政三: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伟才教育带您解读三大新政: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导读:
1、营利性幼儿园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2、营利性幼儿园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3、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外资不能担任举办者)
4、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外籍人士不能担任举办者)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导读
1、申请非营利性幼儿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2、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幼儿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现有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4、现有幼儿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三、《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导读
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2、创新体制机制。
3、完善扶持制度。
4、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5、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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