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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税收享优惠
发布日期 :2017-01-16 浏览次数 : 1356
1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我省明确,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根据《办法》,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包括幼儿园设置符合县(市、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
同时,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等。
此外,还要求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费用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同等待遇
《办法》明确,市、县(区)应坚持公办民办并举,要建立稳定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鼓励省、市、县示范幼儿园和其他办园质量较高的幼儿园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办法》规定,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方面,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依法依规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抢挖生源。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
县(市、区)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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